李定昌与唐珍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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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052号案件名称
李定昌与唐珍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定昌;唐珍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5052号 原告:李定昌,男,195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唐珍贵,男,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48222107。负责人:简伟。原告李定昌与被告唐珍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定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定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 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夏 天书 记 员 秦雨薇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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