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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媛与王金美、吉林市国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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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3986号
  • 案件名称

    李媛与王金美、吉林市国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媛;王金美;吉林市国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986号原告:李媛,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王金美,女,1963年1月9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国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大湖滑雪场**。        法定代表人:柯奇龙,经理。        原告李媛与被告王金美、吉林市国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现李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媛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李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孙复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伊元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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