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媛与王金美、吉林市国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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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3986号案件名称
李媛与王金美、吉林市国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媛;王金美;吉林市国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986号原告:李媛,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王金美,女,1963年1月9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国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大湖滑雪场**。 法定代表人:柯奇龙,经理。 原告李媛与被告王金美、吉林市国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现李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媛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李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孙复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伊元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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