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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强、郑云珍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保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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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保14号
  • 案件名称

    李爱强、郑云珍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爱强;郑云珍;陈东霞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保14号申请人:李爱强,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被申请人:郑云珍,男,汉族,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岷县。被申请人:陈东霞,女,汉族,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岷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221民初133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李爱强与郑云珍、陈东霞诉讼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李爱强申请对被申请人郑云珍、陈东霞价值246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受理后,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云珍名下兰州银行(卡号:6214××××8019)内存款29558.7元,冻结被申请人郑云珍名下甘肃银行(卡号:8826××××0010)内存款15649.6元。查封郑云珍名下位于岷县营业用房(产权证号:岷房权证岷城第KO433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1民初1338号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审判员  安著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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