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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吉平与罗毅,罗中兵附带民事赔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7执恢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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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恢234号
  • 案件名称

    向吉平与罗毅,罗中兵附带民事赔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巫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向吉平;罗毅;罗中兵
  • 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7执恢234号    申请人:向吉平,男,197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罗中兵,男,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罗毅,男,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执行人向吉平与被执行人罗中兵、罗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237刑初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中兵、罗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吉平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罗中兵、罗毅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没有调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其暂无可供执行能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渝0237执恢23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8)渝0237刑初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毅审  判  员 王  林审  判  员 马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邹久乐书  记  员  李伟钧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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