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吉平与罗毅,罗中兵附带民事赔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7执恢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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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恢234号案件名称
向吉平与罗毅,罗中兵附带民事赔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向吉平;罗毅;罗中兵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7执恢234号 申请人:向吉平,男,197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罗中兵,男,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罗毅,男,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执行人向吉平与被执行人罗中兵、罗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237刑初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中兵、罗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吉平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罗中兵、罗毅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没有调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其暂无可供执行能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渝0237执恢23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8)渝0237刑初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毅审 判 员 王 林审 判 员 马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邹久乐书 记 员 李伟钧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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