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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周燕林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724刑初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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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刑初100号
  • 案件名称

    基本、周燕林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基本;周燕林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陕0724刑初100号 公诉机关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周燕林,女,195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乡县XX局于2021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周霞,陕西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西乡检刑诉〔2021〕64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周燕林在西乡县国豪珠宝店准备支付预定的黄金手链价款时,发现收银台上放置一黄金貔貅手串,便趁无人注意之机将手串装入自己携带的黑色手提包内,并在支付黄金手链价款后离开珠宝店。2021年7月19日,经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实验测试室检测:黄金貔貅手串的9颗黑珠配饰材质为玛瑙;4个黄金转运珠及2个黄色貔貅材质为足金。2021年7月29日,经西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貔貅手串于2020年12月26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陆仟叁佰捌拾捌元(¥6388.00元)。案发当晚,被告人周燕林将黄金貔貅手串退还西乡县国豪珠宝店。2021年1月12日,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周燕林的行为表示谅解。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建议对被告人周燕林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周燕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燕林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在案发后及时退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燕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张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雯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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