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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赵国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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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638号
  • 案件名称

    张超、赵国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超;赵国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6执1638号 赵国棋、张超:申请执行人赵国棋与被执行人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超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国棋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张超应履行案款10000元及利息867元(按照年利率0.5%计算,自2020年4月1日计至2021年9月3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43元、案件受理费30元、执行费101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超已将上述案款全部履行完毕(其中向申请执行人自行履行案款8000元,缴纳至本院3440元)。执行费101元被执行人张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张超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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