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赵国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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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638号案件名称
张超、赵国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超;赵国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6执1638号 赵国棋、张超:申请执行人赵国棋与被执行人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超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国棋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张超应履行案款10000元及利息867元(按照年利率0.5%计算,自2020年4月1日计至2021年9月3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43元、案件受理费30元、执行费101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超已将上述案款全部履行完毕(其中向申请执行人自行履行案款8000元,缴纳至本院3440元)。执行费101元被执行人张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张超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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