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马江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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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371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马江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马江红;张永超;冕宁县源森林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冕宁县源森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马向英;徐丹丹;余苹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3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住所地:冕宁县城厢镇人民路99号。负责人:郭波,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马江红,男,藏族,1984年11月21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张永超,女,汉族,1982年9月26日出生,四川省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冕宁县源森林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冕宁县城厢镇河东村5组。法定代表人:马江红,社长。被执行人:冕宁县源森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冕宁县城厢镇河东村5组。法定代表人:马江红,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向英,女,藏族,1992年2月2日出生,四川省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徐丹丹,女,汉族,1985年7月2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仙游区人,住西昌市西城区。被执行人:余苹刚,男,汉族,1986年5月24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申请执行马江红、张永超、冕宁县源森林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冕宁县源森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马向英、徐丹丹、余苹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3534.38元,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书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3433执37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魏 萍审判员 金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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