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嘉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孔祥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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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22民初5255号案件名称
银川嘉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孔祥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银川嘉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孔祥大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255号原告:银川嘉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银川金凤万达广场4号楼10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631778742XW。 法定代表人:贠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花,女,汉族,1990年5月1日出生,甘肃省宁县人,高中文化,群众,系银川嘉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太阳城E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愔,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祥大,男,汉族,1939年9月10日出生,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初中文化,退休职工,群众,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原告银川嘉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有异议且案情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 时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尤斯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第二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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