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秋丽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6执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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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执398号案件名称
杨秋丽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那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秋丽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6执398号被执行人:杨秋丽,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本院在执行杨秋丽犯危险驾驶罪被处罚金一案的过程中,那坡县人民法院2021年8月9日作出的(2021)桂1026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秋丽未能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桂1026执39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缴纳罚金2000元。经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工作,于2021年9月15日从被执行人杨秋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账号为62×××14账户中扣划存款2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桂1026执398号案以强制执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志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秀连书 记 员 黄玉妃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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