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郑天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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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387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郑天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郑天奇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387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2811号上东街区40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鸿华,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博,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郑天奇,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被告郑天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202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雪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方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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