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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敬、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终2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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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2812号
  • 案件名称

    高敬、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
  • 当事人

    高敬;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终28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敬,女,1985年8月3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368号31幢101室。上诉人高敬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敬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高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 桂审判员 许爱军审判员 张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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