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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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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76号
  • 案件名称

    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76号申请人: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法定代表人:李超,执行董事兼经理。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刘建钊。申请人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62896.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朱兴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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