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玉标、冯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30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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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3054号之一案件名称
樊玉标、冯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颍上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樊玉标;冯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玉标,男,1984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被执行人:冯勇,男,1972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樊玉标与被执行人冯勇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44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53559.4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冯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樊玉标与被执行人冯勇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226执30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司永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玉标,男,1984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被执行人:冯勇,男,1972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樊玉标与被执行人冯勇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44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53559.4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冯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樊玉标与被执行人冯勇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226执30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司永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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