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樊玉标、冯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305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305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樊玉标、冯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颍上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樊玉标;冯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玉标,男,1984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被执行人:冯勇,男,1972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樊玉标与被执行人冯勇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44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53559.4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冯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樊玉标与被执行人冯勇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226执30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司永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玉标,男,1984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被执行人:冯勇,男,1972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樊玉标与被执行人冯勇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44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53559.4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冯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樊玉标与被执行人冯勇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226执30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司永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