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龙、曹凤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129民初1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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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民初1894号案件名称
李树龙、曹凤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树龙;曹凤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29民初1894号原告:李树龙,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曹凤城,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树龙诉被告曹凤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李树龙于2021年9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龙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孟繁颖书记员黄秋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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