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朝与秦泗强、秦泗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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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034号案件名称
李旭朝与秦泗强、秦泗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旭朝;秦泗强;秦泗明;安图县永庆乡顺鑫玄武岩采石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034号原告:李旭朝,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波,吉林三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泗强,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宏刚,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泗明,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宏刚,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图县永庆乡顺鑫玄武岩采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永庆乡通阳村。 法定代表人:史文强,经理。 原告李旭朝与被告秦泗强、秦泗明、安图县永庆乡顺鑫玄武岩采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旭朝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旭朝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旭朝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4元,应收2071元,退回原告李旭朝2633元。 审判员 张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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