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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朝与秦泗强、秦泗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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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034号
  • 案件名称

    李旭朝与秦泗强、秦泗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旭朝;秦泗强;秦泗明;安图县永庆乡顺鑫玄武岩采石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034号原告:李旭朝,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波,吉林三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泗强,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宏刚,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泗明,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宏刚,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图县永庆乡顺鑫玄武岩采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永庆乡通阳村。        法定代表人:史文强,经理。        原告李旭朝与被告秦泗强、秦泗明、安图县永庆乡顺鑫玄武岩采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旭朝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旭朝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旭朝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4元,应收2071元,退回原告李旭朝2633元。        审判员    张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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