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阴龙华染整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1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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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1996号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阴龙华染整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阴龙华染整有限公司;江苏龙华集团有限公司;江阴龙华染织五厂有限公司;江阴市诺科生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华明浩;姚维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199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24585,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二街8号。负责人:孙亦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江阴龙华染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65194P,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环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华明浩。被执行人:江苏龙华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77224C,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人民路1号。法定代表人:华明浩。被执行人:江阴龙华染织五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77208N,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环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华明浩。被执行人:江阴市诺科生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5454916T,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工业集中区金泰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平。被执行人:华明浩,男,196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姚维娟,女,196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江阴龙华染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染整公司)、江苏龙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集团公司)、江阴龙华染织五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染织公司)、江阴市诺科生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科生物公司)、华明浩、姚维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281民初9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龙华染整公司归还交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8797508.26元及利息;二、龙华染整公司应偿付交行无锡分行律师费240000元;三、龙华集团公司就龙华染整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龙华染织公司就龙华染整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诺科生物公司就龙华染整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华明浩、姚维娟就龙华染整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就龙华染整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诉讼费,交行无锡分行有权对诺科生物公司名下位于江阴市××镇××路××号的房屋,位于江阴市××镇××村的土地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债权数额167万元、100万元、35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诉讼费用共计82907元,由上述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调查,查明:1、被执行人华明浩名下位于江阴市××镇××村房屋,系宅基地房屋,已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被执行人龙华染织公司名下的工业厂房,本案已轮候查封,且另案处置;3、被执行人诺科生物公司名下位于江阴市××镇××路××号、江阴市××村的工业厂房,本案已轮候查封,且涉及化学废品,待政府回函;4、被执行人名下汽车,已查封,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视频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及处置。此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施君晟审判员 韩鹏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袁 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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