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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阴龙华染整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1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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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1996号
  •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阴龙华染整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阴龙华染整有限公司;江苏龙华集团有限公司;江阴龙华染织五厂有限公司;江阴市诺科生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华明浩;姚维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199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24585,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二街8号。负责人:孙亦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江阴龙华染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65194P,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环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华明浩。被执行人:江苏龙华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77224C,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人民路1号。法定代表人:华明浩。被执行人:江阴龙华染织五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77208N,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环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华明浩。被执行人:江阴市诺科生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5454916T,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工业集中区金泰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平。被执行人:华明浩,男,196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姚维娟,女,196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江阴龙华染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染整公司)、江苏龙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集团公司)、江阴龙华染织五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染织公司)、江阴市诺科生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科生物公司)、华明浩、姚维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281民初9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龙华染整公司归还交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8797508.26元及利息;二、龙华染整公司应偿付交行无锡分行律师费240000元;三、龙华集团公司就龙华染整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龙华染织公司就龙华染整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诺科生物公司就龙华染整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华明浩、姚维娟就龙华染整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就龙华染整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诉讼费,交行无锡分行有权对诺科生物公司名下位于江阴市××镇××路××号的房屋,位于江阴市××镇××村的土地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债权数额167万元、100万元、35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诉讼费用共计82907元,由上述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调查,查明:1、被执行人华明浩名下位于江阴市××镇××村房屋,系宅基地房屋,已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被执行人龙华染织公司名下的工业厂房,本案已轮候查封,且另案处置;3、被执行人诺科生物公司名下位于江阴市××镇××路××号、江阴市××村的工业厂房,本案已轮候查封,且涉及化学废品,待政府回函;4、被执行人名下汽车,已查封,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视频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及处置。此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施君晟审判员  韩鹏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袁 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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