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清海、徐鸿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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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802号案件名称
彭清海、徐鸿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彭清海;徐鸿飞;达州市合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802号原告:彭清海,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代理人:李勇,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鸿飞,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被告:达州市合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创世精典3号楼2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6879111925。法定代表人:韩亚军,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通锦国际嘉园四期1号楼3楼1-9号及4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547119920。法定代表人:熊晓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清海诉被告徐鸿飞、达州市合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原告彭清海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彭清海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清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大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冉志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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