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薛敏、薛为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327执1056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327执105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薛敏、薛为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苍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薛敏;薛为根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7执10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薛为根,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执行人:薛敏,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薛为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民初6129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70957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次日向被执行人薛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薛敏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薛敏的财产情况,并于2021年8月18日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被执行人无不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薛敏名下有坐落于苍南县宜山镇金和广场一单元1401室不动产,已被本案依法,经分配本案分得执行款27891.99元;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有存款,已依法扣划17739.02元,经分配本案可分得执行款9632.97元。 截止2021年9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672050.04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5448元、执行费9496元已缴纳。 因被执行人薛敏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薛敏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薛敏作出1000元的罚款决定。 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7执10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海 审判员张世裕 审判员林其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林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