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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袁方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11执2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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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11执259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袁方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袁方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11执25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17号。负责人:郭春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袁方,女,1980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与袁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苏0311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袁方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无”。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包括银行存款、网络账户、证券开户信息、工商等均无可执行财产。房产部门无登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因未实际控制到车辆,暂无法处置。3、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等相关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登记地址已被其他案件查封腾空,申请人也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执行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0311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宋 遥审判员 沈志刚审判员 李玉宝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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