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陈腾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9执1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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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执1509号案件名称
张强、陈腾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强;陈腾飞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9执1509号被执行人张强,男,汉族,1991年11月1日出生,住息县。被执行人陈腾飞,男,汉族,1992年3月19日出生,住息县。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张强、陈腾飞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依照(2018)豫1729刑初5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5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张强、陈腾飞名下无存款登记信息;2、查明被执行人张强、陈腾飞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张强、陈腾飞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张强、陈腾飞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0700元,目前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新蔡县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强、陈腾飞终结本此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周 伟审判员 王昆鹏审判员 李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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