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丽萍、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5执恢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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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恢112号案件名称
贾丽萍、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贾丽萍;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勇;刘中立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5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贾丽萍,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海兰西路323号。法定代表人:韩东旭,经理。被执行人:刘勇,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龙井市人民医院保安,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刘中立,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龙井市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龙井市。申请执行人贾丽萍与被执行人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勇、刘中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2405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勇、刘中立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丽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勇向申请执行人贾丽萍返还山水兰庭小区第37幢3单元07层02号(7号楼3单元702室)房屋,支付案件受理费2234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贾丽萍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勇、刘中立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贾丽萍撤回对被执行人延边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勇、刘中立的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2405执恢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朴哲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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