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云龙、孙福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2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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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2551号案件名称
马云龙、孙福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马云龙;孙福玉;黑龙江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2551号原告:马云龙,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被告:孙福玉,男,汉族,个体,住通北镇。被告:黑龙江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安市乌裕尔大街。法定代表人:贾海,职务,总经理。原告马云龙与被告孙福玉、黑龙江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马云龙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732元,减半缴纳即人民币1,366元,由—2—原告马云龙负担。审 判 长 王春胜审 判 员 杨洪林人民陪审员 徐国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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