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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龙、孙福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2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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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2551号
  • 案件名称

    马云龙、孙福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马云龙;孙福玉;黑龙江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2551号原告:马云龙,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被告:孙福玉,男,汉族,个体,住通北镇。被告:黑龙江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安市乌裕尔大街。法定代表人:贾海,职务,总经理。原告马云龙与被告孙福玉、黑龙江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马云龙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732元,减半缴纳即人民币1,366元,由—2—原告马云龙负担。审 判 长  王春胜审 判 员  杨洪林人民陪审员  徐国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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