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任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3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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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3297号案件名称
周某、任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周某;任某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3297号原告:周某,男,汉族,1997年12月28日生,晋州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安来,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任某,女,汉族,1999年2月18日生,晋州市人。原告周某与被告任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雨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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