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桂兰、费学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2执1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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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2执1505号案件名称
徐桂兰、费学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徐桂兰;费学海;贺庆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2执1505号申请人:徐桂兰,女,1947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费学海,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贺庆春,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桂兰与费学海、贺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徐桂兰与费学海、贺庆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22执15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明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世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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