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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桂兰、费学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2执1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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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2执1505号
  • 案件名称

    徐桂兰、费学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来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徐桂兰;费学海;贺庆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2执1505号申请人:徐桂兰,女,1947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费学海,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贺庆春,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桂兰与费学海、贺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徐桂兰与费学海、贺庆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22执15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明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世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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