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双旺、夏虎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2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233号案件名称
罗双旺、夏虎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罗双旺;夏虎兵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233号原告:罗双旺,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娘娘坝镇沟门村望天下队20号。被告:夏虎兵,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娘娘坝镇金池村金子沟9号。原告罗双旺与被告夏虎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本案由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罗双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交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双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双旺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魏素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 欢书 记 员 吴欣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3执2458号 下一篇 成李硕、长沙市芙蓉区京鹿小吃店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2民初13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