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令秋、陈太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355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3558-1号案件名称
孟令秋、陈太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孟令秋;陈太勇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3558-1号原告:孟令秋,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陈太勇,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秋与被告陈太勇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令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孟令秋负担。审 判 长 班 蕊人民陪审员 寇淑欣人民陪审员隋冠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陈 曦书 记 员 徐 明 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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