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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令秋、陈太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35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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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3558-1号
  • 案件名称

    孟令秋、陈太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孟令秋;陈太勇
  • 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3558-1号原告:孟令秋,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陈太勇,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秋与被告陈太勇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令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孟令秋负担。审 判 长 班         蕊人民陪审员 寇淑欣人民陪审员隋冠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陈         曦书 记 员 徐    明    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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