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康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1161号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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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1161号之十八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康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康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1161号之十八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康军,男,汉族,1965年05月30日生,住禹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康军账户内余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康军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安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希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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