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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宝江、沧县高川乡朴寺村村民委员会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异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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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异43号
  • 案件名称

    徐宝江、沧县高川乡朴寺村村民委员会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徐宝江;沧县高川乡朴寺村村民委员会;沧州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柴国青;李增才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异43号申请执行人:徐宝江,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沧县高川乡朴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沧县高川乡朴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921ME32615658。法定代表人:柴国青,主任。被执行人:沧州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高川乡朴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MA07RRQ180。法定代表人:李增才,董事长。第三人:李增才,男,汉族,1952年12月25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第三人:柴国青,男,汉族,1964年10月26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本院在执行徐宝江与沧县高川乡朴寺村村民委员会、沧州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案号为(2021)冀0921执666号,申请执行人徐宝江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请求追加第三人李增才、柴国青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祥泰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传唤第三人柴国青到庭,查明,祥泰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500万元,股东为李增才、柴国青,其中李增才出资比例为60%,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柴国青出资比例为40%,认缴出资额为200万元。李增才与柴国青二人均未实际缴纳出资。另,祥泰公司已于2021年8月5日注销,注销时祥泰公司剩余财产为97.9万元。另查明,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祥泰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的财产。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本案中,被执行人祥泰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第三人李增才、柴国青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未缴纳出资,申请执行人徐宝江申请追加李增才、柴国青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李增才、柴国青为(2021)冀0921执66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李增才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300万元为限、柴国青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200万元为限向徐宝江连带给付投入资金4520698元、案件受理费55900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3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李兴昌审判员  魏贺欣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建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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