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2民初7932号原告:山东宏海卓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南路3号隆悦花园5号楼3单元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220657Q。法定代表人:张爱华,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张宏森(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仝岩,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李艳,女,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告山东宏海卓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仝岩、李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宏海卓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宏海卓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0元,减半收取4020元,由原告山东宏海卓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海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姚明莉书 记 员 崔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