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琪、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18)辽06执恢32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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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8)辽06执恢32号之五案件名称
刘英琪、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英琪;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6执恢3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英琪,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满族,住丹东市振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业明,辽宁天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晨,辽宁天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307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旭,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英琪与被执行人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丹民三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30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于2020年9月20日作出(2018)辽06执异175号执行裁定:追加第三人东北煤田地质局、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东北煤田地质局、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后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前述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经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被执行人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追加东北煤田地质局、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案件仍在诉讼之中,是否具备执行条件尚不能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涉案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丕健执行员 陈 刚执行员 刘智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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