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与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1017号案件名称
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与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赵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17号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龙井街153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某,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龙井市。 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与被告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杨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承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517号 下一篇 刘XX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907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