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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和、常德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723财保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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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3财保108号
  • 案件名称

    周先和、常德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澧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周先和;常德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刘宏财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拟稿:签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财保108号申请人:周先和,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申请人:常德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青阳阁社区武陵大道42号。法定代表人:刘红伟,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常德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桃花滩居委会解放路1319号。法定代表人:刘宏财,经理。被申请人:刘宏财,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申请人周先和于2021年9月17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4593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周先和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财产保全担保。2021年9月22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刘宏财名下银行存款484593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天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谭君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燕书 记 员 卢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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