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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治强、闫世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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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007号
  • 案件名称

    姚治强、闫世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姚治强;闫世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007号 原告:闫世花,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姚治强,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看守所附近,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闫世花与姚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世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世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8元,由原告闫世花负担。   审判员     周永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勤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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