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登祥、孙奇文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2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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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2076号案件名称
谢登祥、孙奇文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谢登祥;孙奇文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2076号申请执行人:谢登祥,男,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孙奇文,男,194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谢登祥与被执行人孙奇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2021)皖1125执207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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