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县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7民初1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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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民初1668号案件名称
义县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义县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江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7民初1668号原告义县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人民医院新建综合楼西侧门市楼19号。法定代表人王洪川。被告刘江,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义县。原告义县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解决,原告义县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县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义县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义县安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应予退还50元。审判员 郑珍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祥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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