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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21民初111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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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21民初1114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南京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南京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21民初1114号之三申请人:南京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殷港新寓131栋3单元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0758568315。法定代表人:徐祖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龙,南京市江宁区秦淮法律服务所。被申请人: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龙川路东段葛大店社区居委会办公大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629360W。法定代表人:宋宗明,职务: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祝梅,安徽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南京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腾东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为其提供责任担保。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皖0221民初11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价值10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2021年9月9日,申请人南京腾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颖人民陪审员  方胜玉人民陪审员  谢华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金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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