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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贡巴扎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22执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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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22执38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贡巴扎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卓尼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贡巴扎西;苏怒卓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2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地址:卓尼县柳林镇民主街48号。法定代表人:乔文涌,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怀礼,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增荣,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贡巴扎西,男,1981年6月9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被执行人:苏怒卓玛,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贡巴扎西、苏怒卓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3日向贡巴扎西、苏怒卓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贡巴扎西、苏怒卓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27日双方当事人对此案件进行了协商,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达成了和解履行协议:一、贡巴扎西、苏怒卓玛在2022年9月底前分两次偿还剩余案款493245.71元,利随本清;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贡巴扎西、苏怒卓玛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因此该案可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3022执3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荣审判员  杨 彪审判员  郭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奚鸿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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