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尚盘、卞跃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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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714号案件名称
姚尚盘、卞跃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姚尚盘;卞跃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2714号申请执行人:姚尚盘,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卞跃强,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姚尚盘与卞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42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卞跃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姚尚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08510元。1.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卞跃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缴款通知书。2.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苑增民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3.经查,被执行人卞跃强名下仅有813.48元银行存款(划拨作为本案部分执行费),无网络资金,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因被执行人卞跃强具备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为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本院已将卞跃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5.为方便当事人,本院采取微信的方式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姚尚盘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被执行人卞跃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尹本毅审判员 杨胜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利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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