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梅花钢管铁塔厂、刘新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21财保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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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财保506号案件名称
长沙县梅花钢管铁塔厂、刘新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长沙县梅花钢管铁塔厂;刘新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财保506号申请人:长沙县梅花钢管铁塔厂,住所地:长沙县江背镇梅花朱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616833801T。投资人:陈文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旷泽琼,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棠,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新华,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人长沙县梅花钢管铁塔厂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新华银行存款238882.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长沙县梅花钢管铁塔厂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责任担保,保单号为:6031104046020210003266,作为申请人长沙县梅花钢管铁塔厂的诉前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县梅花钢管铁塔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新华银行存款238882.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714元,由长沙县梅花钢管铁塔厂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陈 瑾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 晗书 记 员 刘晗(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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