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跃忱、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人格权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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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085号案件名称
丁跃忱、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人格权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丁跃忱;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085号申请保全人:丁跃忱,住辽宁省庄河市。被保全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跃忱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民终3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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