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佳、钟建风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6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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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651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佳、钟建风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唐佳;钟建风;郭琴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6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佳,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钟建风,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郭琴,女,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佳与被执行人钟建风、郭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的15600元已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304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吕军锋审判员 陈 琦审判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麟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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