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历海霞、王运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2民初45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02民初4571号
  • 案件名称

    历海霞、王运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许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历海霞;王运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2民初4571号原告:历海霞,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寅,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运和,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历海霞与被告王运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历海霞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历海霞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历海霞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历海霞负担。审判员 陈 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臧梦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