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海霞、王运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2民初4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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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02民初4571号案件名称
历海霞、王运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历海霞;王运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2民初4571号原告:历海霞,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寅,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运和,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历海霞与被告王运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历海霞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历海霞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历海霞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历海霞负担。审判员 陈 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臧梦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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