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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敦超、王丕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786财保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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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786财保97号
  • 案件名称

    王敦超、王丕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邑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敦超;王丕丕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786财保97号申请人:王敦超,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被申请人:王丕丕,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申请人王敦超与被申请人王丕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魏佳雨[附注]:1、就地查封被申请人财产的,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转让、毁坏、转移、抵押等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2、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3、被申请人收到裁定书后,请及时向本院缴纳保证金,金额为保全申请金额或者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的金额,缴纳后方可解除车辆的查封(扣押),否则在停车场查封(扣押)期间生成的停车费自行承担。联系人:宫克坤,电话708××××。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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