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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凌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6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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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6050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凌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林海;上海凌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6050号原告:林海,男,1988年10月25日,汉族,户籍地黑龙江鸡西市梨树区车站委6组。被告:上海凌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窦海波。原告林海与被告上海凌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海负担。审判员  沈惠明书记员  徐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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