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凌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60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6050号案件名称
上海凌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林海;上海凌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6050号原告:林海,男,1988年10月25日,汉族,户籍地黑龙江鸡西市梨树区车站委6组。被告:上海凌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窦海波。原告林海与被告上海凌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海负担。审判员 沈惠明书记员 徐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河北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民终4807号 下一篇 刘亚利、曾顺荣等殷胜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