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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冯广喜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825财保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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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5财保128号
  • 案件名称

    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冯广喜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化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冯广喜;王黎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5财保128号申请人: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建设南街**。法定代表人:厉彦国,总经理。被申请人:冯广喜,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王黎明,女,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申请人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广喜驾驶的登记车主为王黎明的冀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5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冯广喜驾驶冀R×××**/冀B×××**号车辆运输申请人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叉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叉车损坏,该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冯广喜驾驶的登记在王黎明名下的冀冀R×××**重型半挂牵引车,期限二年。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车辆由所有人使用管理,但不得转让、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否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案件申请费1270.00元,由申请人河北金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起诉后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案件尚未审执结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王国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 玥书 记 员 安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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