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君、王秀丽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3民特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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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3民特5号案件名称
王福君、王秀丽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福君;王秀丽;王秀芬;王秀华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3民特5号申请人:王福君,男,195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申请人:王秀丽,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申请人:王秀芬,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被申请人:王秀华,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申请人王福君、王秀丽、王秀芬与被申请人王秀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申请人王福君、王秀丽、王秀芬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福君、王秀丽、王秀芬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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