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与辽源市御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振岭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民再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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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民再25号案件名称
张凤与辽源市御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振岭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凤;辽源市御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振岭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民再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凤,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源市御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超,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张振岭,男,1965年1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 上诉人张凤因与被上诉人辽源市御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振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20)吉04民再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凤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鹏审判员 李爽审判员 路美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孙娇书记员 马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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