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张羽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恢10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恢1091号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张羽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张羽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恢109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经营地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南市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天汇广场1-1101。负责人:王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玲,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合兵,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羽,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张羽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1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网络支付机构、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因没有车辆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待找到车辆下落后,再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扣押以及拍卖等相关执行措施,目前暂不申请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韬审判员 沈伟光审判员 宋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仝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凌云、杨伟玲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102财保291号 下一篇 莱森商业管理宿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1324执恢5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