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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玉安联合置业有限公司、贺娟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恢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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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恢551号
  • 案件名称

    郑州玉安联合置业有限公司、贺娟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郑州玉安联合置业有限公司;贺娟;刘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恢55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玉安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南嵩山路西亚星盛世星尚中心1号楼25层2512号。被执行人:贺娟,女,汉族,1985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刘佳,女,汉族,1989年7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关于郑州玉安联合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贺娟、刘佳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3民初79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恢5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峰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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