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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苏梅兰物贸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91执5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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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执54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苏梅兰物贸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苏梅兰物贸有限公司;秦梅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543号之一一、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1624473XH,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法定代表人:姚卫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梅兰物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姜堰市。法定代表人:秦梅。被执行人:秦梅,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二、执行依据及执行债权情况(一)执行依据:(2019)苏129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二)申请执行债权情况:支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一)执行经过: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文书。(二)执行措施:1.于2021年4月10日、4月12日、9月3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省法院“点对点”网上查控;2.至泰州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车辆;3.依法委托姜堰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及向周边群众、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4.依申请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5.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执行线索,未发现执行线索。(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查明财产及处置情况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4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梅兰物贸有限公司、秦梅的银行存款共计67098.28元,扣除执行费1661.5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64659.18元。于2021年4月3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秦梅名下位于姜堰区荷叶新村2幢203室不动产(建筑面积81.08平方米),查封期限3年,该房被多家法院多案查封在先,本院无处置权。于2021年4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梅兰物贸有限公司名下苏M×××××机动车、苏M×××××机动车各1辆,查封期限3年,因未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分配款2602155.54元,扣除执行费2840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2573755.54元。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五、债权实现情况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本案执行到位2638414.72元,缴纳执行费30061.55元。六、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一)终本约谈时间及方式:2021年9月17日,书面告知。(二)反馈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财产线索。七、终本理由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129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剑峰审判员  沈 凯审判员  杨鑫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德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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